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权利和义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摘自《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